热点在线丨是“数字藏品”还是“数字资产”?哪些风险值得注意?

时间:2022-08-27 09:58:32       来源:凤凰网

·“NFT本身的唯一性,使得即使表面看来完全一致的艺术品也无法完全相同。”

·“今年针对NFT,国内连续发布了两个关于‘元宇宙’的风险防范提示,虽然万物皆可NFT,但在过程要有边界,有一些红线不能踩。在我国,NFT必须去金融化、去证券化、去虚拟货币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NFT IC 资料图

自从马克·扎克伯格宣布将Facebook改名为Meta,元宇宙这一概念便在一夜之间吸引了各界目光。NFT,作为元宇宙相关的重要数字经济概念,也迅速由科技界、学术界向艺术界等其他领域流行。

然而在NFT发展迅猛的同时,对于NFT概念的迷惑也如影随行。究竟什么是NFT?有何价值?

NFT全称Non-Fungible Token,一般被翻译为非同质化通证,或非同质化代币。而目前在国内集中应用在艺术品领域的,则被称为“数字藏品”。之所以能成为“藏品”,是因为其一大特点——区块链和加密技术使之难以篡改并在数字世界中不可复制、独一无二。

在2022全球元宇宙大会NFT论坛上,上海大学NFT工作室主任、教授林志明在《NFT,数字身份和数字资产》演讲中,提出并解答了两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艺术品的价值由稀缺性产生,但可随意复制的数字艺术品有何价值可言?把这些NFT图片复制下来,是一模一样的NFT吗?

“NFT本身的唯一性,使得即使表面看来完全一致的艺术品也无法完全相同。”林志明表示。此外,他也提到了“价值锚点”和“社区共识”。简而言之,NFT的价值并不在于其看似相同的外表,而在于其背后凝结的价值共识与社区共识。即基于他人的认可,NFT得以维持自身的稀缺性,进而保证自身价值。

同时,NFT的“去中心化”特点,也意味着NFT在数字世界中不需要权威机构认证,用户只需通过交易平台购买NFT,便天然地拥有了这一被广泛承认的“数字资产”。在林志明看来,在Web3.0时代,进入元宇宙空间,从技术层面来说,数字身份的基础就是区块链技术,但在数字社区有发声声量,有数字资产,才算拥有真正的数字身份。

那么更进一步,拥有一项NFT数字资产,是否就意味着购买者拥有了相应的知识产权呢?NFT的探索有哪些风险需规避?

NFT与数字藏品的异同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100号判决显示,在法律上,NFT交易模式本质上属于以数字化内容为交易内容的买卖关系,购买者所获得是一项财产权益,并非对一项数字财产的使用许可,亦非对一项知识产权的转让或许可授权。

也就是说,购买者仅拥有NFT数字艺术品的所有权,而并非该数字艺术品的知识产权,如著作权等权利,因此不能对此进行版权的后续利用。“NFT的出现是对知识内容生产者的最大保护。”林志明在演讲中说,“NFT的出现意味着人类从劳动力生存转向了智力创造的时代。”

目前,NFT已经有了多种应用场景。它既可以是数字作品,也可以是物理产品的数字孪生,如NFT门票、纪念币等。所以,NFT的法律定位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权益。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樊晓娟表示,当NFT作为所有权凭证时,它可以被称为NFT产品;当代表一定的权益或物时,NFT又具有了票据属性;当本身直接代表商品时,可被称为数字商品;对应艺术品时,则被称为数字藏品。NFT所有权凭证、类票据、类商品和艺术品的不同权益分类也对应了在不同情况下适用的法律。

林志明则对澎湃新闻提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当下很多讨论中将NFT和数字藏品的概念等同。

在林志明看来,NFT是“可流通的凭证”,或者说“可流通的加密数字凭证”。“不上公链的数字艺术品,没有二级市场的交易,是不能称之为NFT的。而数字藏品,因缺乏二级市场的交易,只能称之为企业品牌数字营销的助销品。而且,在联盟链上,一旦平台企业不想玩了,就如幻核,数字藏品就会是一场灾难。”

“凭证,可以理解为权益,它是一种证明手段,更是一种社会公识,同时又代表着相应的价值。”林志明说道。

上海数据交易所定义“数字资产”

现实中,针对数字藏品的探索并非一帆风顺。

8月16日,腾讯幻核发布公告表示,基于公司聚焦核心战略的考量将做出业务调整。自2022年8月16日起,幻核将停止数字藏品发行,同时所有通过其平台购买过数字藏品的用户可自行选择继续持有或发起退款申请。作为国内数字藏品平台的开拓者之一,幻核迅速进军市场却又悄然退场。

国内平台显然尚未成熟,NFT交易合规路径也将在这股元宇宙热潮中面临挑战。

樊晓娟在《NFT发行与交易合规路径探索》演讲中介绍,“今年针对NFT,国内连续发布了两个关于‘元宇宙’的风险防范提示,虽然万物皆可NFT,但在过程要有边界,有一些红线不能踩。在我国,NFT必须去金融化、去证券化、去虚拟货币化。这也意味着,平台不能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不能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不能以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除此之外,值得注意的是,樊晓娟也提到“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要防范虚拟货币炒作,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完全禁止”。相应的,NFT在国内采取定价而非拍卖的发售方式,并且只能使用人民币进行结算,不得转卖和商用。在一些交易平台,NFT的转赠也有一定限制。

天眼查数据显示,国内与数字藏品相关的企业约有90家,平均注册资本约1700万元人民币。其中,2022年数字藏品相关企业快速增长,年初至今已新成立近50家企业,约占55%。

樊晓娟认为,伴随着激增的平台数量,国内购买者在平台购买时必须注意五个NFT发行合规要点:第一,发行方必须拥有发行资质;第二,拟发行NFT在内容、属性等方面必须合规并合法获得著作权、肖像权等权利的必要授权;第三,发行平台必须合法设立,拥有平台资质;第四,拥有发行/认购协议;第五,发行方式必须合规,比如拥有一定的反洗钱程序并承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今年7月,《上海市数字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支持龙头企业探索NFT(非同质化代币)交易平台建设,研究推动 NFT等资产数字化、数字IP全球化流通、数字确权保护等相关业态在上海先行先试。”上海市政府同月发布的《上海市培育“元宇宙”新赛道行动方案(2022-2025年)》也显示,上海数据交易所将试点开设数字资产交易板块。

值得注意的是,8月24日,上海数据交易所首发“数字资产”新定义,定义了数字资产的“四不五可六类”。“四不”即底层商品为金融资产的不上市,无明确经济价值的不上市,数字资产产权不清晰的不上市,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不上市。“五可”即可穿透、可确权、可定价、可流通、可溯源。“六类”即现阶段可交易数字资产主要包括文博衍生、数字文创、消费场景、品牌营销、产业应用、数据知识产权等六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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