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天眼查App显示,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0105民初18313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华扬联众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网络广告发布合同,后被告先后就六个项目与原告签订《采购订单》,欠付广告费23656811元,要求被告支付广告费及相应违约金。法院查明后认为,原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原告已完成广告发布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时间付款。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广告费23656811元及违约金。(记者 石飞月)